在我国当前民用航空历史背景、现实条件和法律法规下,民航飞行员能否流动以及如何流动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妥善的解决好飞行员合理流动的问题,不仅涉及到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双方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更关系到我国民航安全和民航企业的和谐与发展。作者结合法律工作实践,法律和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提出了民航飞行员流动的四条基本原则,意在探寻建立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体系,推动我国航空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一、 民航飞行员流动的概念
民航飞行员流动问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持有效飞行证照的飞行人员,从原服务的民用航空公司辞职到与新接收民用航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一系列行为和事件的动态过程。
从整个过程来看,民航飞行员流动需经过提出辞职、协商挽留、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流动协商与补偿、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等数个环节。
从适用范围来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民航飞行员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n 具备相关飞行资格和执照,从事飞行器驾驶、驾驶培训或驾驶教学工作的飞行人员;
n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飞行任务的飞行人员;
n 拟离职单位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行人员;
n 拟接收单位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行人员。
二、民航飞行员流动的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1、管理统一:所有飞行员辞职案件由航空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2、时间集中:飞行员辞职应提前申请并应尽量在生产淡季办理辞职和解除合同手续(可参见民航总局人发(2005)109号文)。
3、分级负责:航空公司各分公司负责本公司流动飞行员在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航空公司总部。
4、程序统一:办理飞行员辞职案件要坚持“五个一律”,即一律必须上报飞行员辞职案;一律按公司内部处理流程办理;一律进行解除劳动关系所有法律程序;一律由航空公司总部进行飞行员流动的协商程序;一律按照航空公司程序办理飞行技术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此条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制定统一的案件处理流程,公平公正处理个案。
(二)依法流动原则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法律程序和解决争议内容。
法律程序是指飞行员与原航空公司为解决解除劳动关系进行的程序。包括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一审程序、法院二审程序等。解决双方争议的内容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损失诉求、人事档案的移交、社保手续的转移等。
2、五部委《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提出了协商处理程序。
协商程序是指原航空公司与新接收航空公司之间为解决飞行员流动进行的程序。具体包括协商签订飞行员流动补偿协议、办理流动手续等内容。
此条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确立了民航飞行员流动的基本渠道。
(三)有序流动原则
此原则指民航飞行人员流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文件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号)等文件要求依法流动。民航飞行人员流动必须由飞行人员拟接收单位主动与原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流动。
此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飞行员应提前30日提出辞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申请;
2、飞行员应在运输生产淡季(春运结束到5月前的这段时间)办理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飞行人员拟接收单位与飞行人员现被聘航空公司协商签署《民航飞行人员流动补偿协议》;
4、飞行人员现被聘航空公司收到流动补偿金后下发《关于办理xxx离职手续的通知》;
5、飞行人员现被聘航空公司各部门为飞行人员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和其他的相应流动手续。
此条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而有序地办理飞行员的流动。
(四)定比流动原则
飞行人员现被聘航空公司根据公司机队规模和飞行人员实力及安全生产情况,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以飞行单位为单元进行定额控制,即航空公司各分公司、总部飞行部每年可流出飞行人员比例控制在各自飞行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用人单位飞行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计,即每年可允许流出的流动飞行员人数为1人。这不包括一种例外情况:航空公司自费飞行人员培训结束加入航空公司从事飞行活动,1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流动不计入上述1%范围内。
此条原则有利于整个公司达到总量控制、保证飞行队伍相对稳定的目标,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如果是协商处理,很难把握公平尺度,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如果通过司法程序,内部规定限制流动,效力因与法律判决抵触而无效。
以上四条原则是基于积极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需要双方都能很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来源:和谐中国网hxz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