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发生在杭州的八旬老人街头摔倒、众人送衣报警却不敢扶的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郑州大学生扶老人被判赔钱的案例,都是南京“彭宇案”的“遗毒”。还有人说,一个“彭宇案”判决,令中国的道德水准倒退了30年。
诚如斯言。司法判决对于社会道德的影响,有时是潜移默化,有时却直截了当。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在维系社会道德、促进国家文明进步方面,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理应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社会纷争、利害冲突、道德伦理失范,严重到了任何力量都不足以调和的地步,当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妥协、可能给国家民族带来灾难的时候,最高法院的法槌,将敲响令一切纷争止息的重重一槌。在最危急、最艰难的时刻,最高法院扮演着国家守夜人和道德底线捍卫者的角色。
2007年4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判决,支持《禁止怀孕晚期堕胎法》,这个判决重构了美国社会对堕胎的态度。肯尼迪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强调堕胎的伦理和道德考量,他说,对那些可能使用禁止方法堕胎的妇女,法律保护她们免受悔恨、忧伤和悲痛的困扰。
众所周知,在美国,对于堕胎问题,任何一届总统或政府都不敢轻易表态。在大选中,竞选团队对此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政策,常常能够左右选举的成败。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具备了足够的勇气,作出了禁止怀孕晚期堕胎的判决——尽管在9名大法官中,仅是以多出一票的比例通过了这个判决。对于足以影响国民心理乃至行为模式的复杂社会事务,最高法院敢于发言、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因而赢得了民众的信赖和无上的权威。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是构筑我国诉讼制度的三大基石,这三部法律中均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就是说,我国既有的诉讼法律制度,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一切错案的权力。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拥有“主动干预一切社会事务”的终审权。我想,在所有的“社会事务”中,捍卫道德底线、维系社会公义,也许不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却是它最“适格”的社会功能。
面对诸如“彭宇案”这样的“令中国道德水准倒退30年”的案例,就是最高法院应该出手的时候。(杨亮庆)